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行字第101000589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公字第1088300126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推字第11300018941號令修正,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