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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客發推字第11300018941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立法理由:
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全文檔案: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pdf
圖表附件:
附表: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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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行政區三樓平臺。
第 三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