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3000969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50002695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社區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新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5001029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6001004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200092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