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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文字第1020009292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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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扶植受本會輔導之藝文團隊執行
    成長計畫,以提升經營效能,厚植社區活力,特依本會輔導藝文團隊
    成長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經
    本會核定補助之藝文團隊(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三、管制與追蹤:
(一)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分季工作摘
      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並函送、傳真或電子檔送交本會,辦理
      追蹤管制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季就計畫辦理情形
      ,填具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如附件二),並於次季之首月五日前
      填送上季執行進度,以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請本會備查。
(三)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季將受補助單位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
      (彙整表如附件三)。
(四)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應檢附期中報告(含計
      畫執行進度、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函送本會辦理期中考評。
(五)受補助單位應按照最後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辦理,不可偏離,如發現執行事項或精神已不同,應即令受補助
      單位回復原計畫。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填具輔導藝文團隊成
      長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詳述理由,陳報本會核准
      後方得辦理。本會為審核申請變更之計畫,得要求受補助單位召開
      說明會。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二)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文教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文教處
      處長、副處長或科長率同業務相關人員實地訪查。
(三)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如附件五)由本會文教處依本要點擬訂陳
      核後實施。
(四)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六、附件七),於訪查結
      束後一週內陳核。
(五)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查核時已有之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4.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
        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
      5.受補助單位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公開發表之形
        式包括展演活動、創作出版、培訓研習、錄製發行、播送放映或
        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其內容)。
      6.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7.執行計畫經費支出,有無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設備費。
      8.受補助單位是否隨時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9.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五、獎懲:
(一)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單位,本會將不定期予以公開表揚,或
      邀請客家電視台等媒體製作專輯播出,並納入下年度本會輔導藝文
      團隊成長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二)計畫執行不良者(查有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
      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
      助一年至三年。
(三)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得取消
      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經發現屬實後,補助款
      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六、本要點陳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