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3000116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500030482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700050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第 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90006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10960014321 號訂定「客家委員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管制督導要點」,並同時廢止「客家委員會推
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及「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管制考核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