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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960014321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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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本會補助之大學校院有效執行
    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以強化客家學術研究之基礎,促進客家知識
    體系之發展,特依本會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
    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本作業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大學校院(以下
    簡稱受補助機構)。


三、管制與追蹤:
(一)受補助機構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分季工作摘
      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並以公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交本會,
      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受補助機構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季就計畫辦理情形
      ,填具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如附件二),並於次季之首月五日前
      填送上季執行進度,以公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請本會備查。
(三)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季將受補助機構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
      (彙整表如附件三)。
(四)受補助機構應按照最後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如發現執行事項或精神業已不同,應即函請受補助機構回復原
      計畫。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填具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四)詳述理由,陳報本會核准後方得辦理。


四、訪查與督導: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規定期限提供書面期中報告,並於計畫結束後
      配合辦理期末學術成果發表及研商出版事宜。
(二)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機構到本會說明,
      受補助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三)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機構到本會說明,應通知本會會計
      室及政風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四)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綜
      合規劃處處長、副處長或專門委員(或簡任視察)一名率同業務有
      關人員實地訪查。
(五)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五)由本會綜合規劃處依本要
      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六)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六),於訪查結束後一週
      內陳核。
(七)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當時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4.執行計畫之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影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
        「客家委員會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
      5.受補助機構是否以公開發表之方式展示成果(公開發表之形式包
        括發行出版品、製作網頁、舉辦座談會等)。
      6.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7.執行計畫經費支出,有無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設備費。
      8.受補助機構是否隨時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9.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五、結算作業:
    受補助機構於計畫執行完成後,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
    具尾款領據、經會計單位認證之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七)、成
    果報告書及電子檔送本會辦理核銷;並將原始憑證(相關帳簿、憑證
    等)保留十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本
    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補助機構提送(支出憑證簿如附件八)。


六、獎懲:
(一)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機構,本會將納入下年度本會執行補助
      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依據。
(二)計畫執行不良者(查有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
      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本會得撤銷其補助資格
      ,並依其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停止補助一年
      至三年。
(三)受補助機構自籌款若編列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經發現後本會得要求
      繳還補助款,且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七、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