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2年12月4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2000922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6 點
2.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5000168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第 7 點規定
3.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900147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第 7 點、第 14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新名稱: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5.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客家委員會客會主字第 1141400237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