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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客會主字第1141400237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主計室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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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2年12月4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2000922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6 點    
2.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5000168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第 7 點規定
3.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900147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第 7 點、第 14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新名稱: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5.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客家委員會客會主字第 1141400237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