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2000922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5000168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第 7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會字第 09900147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第 7 點、第 14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新名稱: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