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20006397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5000286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新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700111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第 3 點、第 4 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1000001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5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第 3 點、第 4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100113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第 4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2001653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76600258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