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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10766002581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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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
    ,協助客家地區文化與產業相結合,發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創意產
    業、綠色休閒產業及其他地方產業,並協助傳統產業之轉型與創新,
    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發揚客家文化,特依本會推動
    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
    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三、管制與追蹤:
(一)規劃設計類及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單位於本會審查核定後十五日內
      ,應填具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如附件一),併修正計畫書,
      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函送本會複審,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前款受補助單位屬規劃設計類者應每季(如附件二)、硬體工程類
      者應每月(如附件三),於本會函復同意備查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
      度表之翌月起,就計畫辦理情形,填具執行進度考核表,送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考核
      週期結束之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會備查。
(三)前二款情形,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由受補助單位逕送本會核
      備。
(四)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單位,應於工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委託契約中
      明定受託廠商應依本會核定計畫內容辦理工程設計、預算書圖之製
      作,如因未訂定致設計結果有不符情形,除相關變更內容事先依規
      定報送本會備查同意者外,其經本會刪除或調整補助事項者,由受
      補助單位自負其責。
(五)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單位於擬訂工程設計書圖時,其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先提送修正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
      再送本會備查始得執行:
      1.主要補助事項刪除或施作地點、位置變更。
      2.累計新增事項經費合計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或達政府採購法公
        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3.各主要施工項目之總經費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
      4.非屬上述情事之變動,得於提送工程設計書圖時敘明原由,免提
        送修正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再送本會
        備查。
(六)工程設計書圖經本會同意備查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二個月內辦理有
      關之工程發包,如逾期限,本會將列為後續核補計畫參考之依據。
(七)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單位除每月填報執行進度考核表外,並依工程
      實際進度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之「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確實填報,填報是否詳實將列為下年度補助審查之重要參考。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單
      位到本會說明,受補助單位及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
      辦理,不得拒絕。
(二)計畫執行屬硬體工程類,訪查人員由本會產業經濟處指派專人擔任
      ,並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受本會補助計畫總經費達新臺幣二千萬
      元以上者,至少實地訪查二次;總經費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至
      少實地訪查一次。
(三)計畫執行屬規劃設計類及行銷推廣類,訪查以抽查方式辦理,訪查
      人員由本會產業經濟處指派專人擔任,並視需要請專家學者共同參
      與。
(四)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到
      本會說明時,應通知主計室及政風室,主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
      員出席。
(五)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如附件四)由本會產業經濟處依本要點擬
      訂陳核後實施。
(六)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訪查事
      項至少應包含:
      1.工程設計書圖或規劃設計企劃案。
      2.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實際執行情形。
      3.計畫執行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之達成度。
      4.相關證照請領及行政作業時效之掌握情形。
      5.推動小組或籌備委員會組成及實際運作情形。
      6.民眾參與計畫辦理情形。
      7.營運管理要點訂定情形及經營模式規劃情形。
      8.計畫推動過程遭遇之困境及尋求本會協助事項之瞭解與處理。
      9.成果發表及推廣應用情形。
     10.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七)計畫執行應按照原核定計畫及本會核定意見辦理,本會於督導訪查
      過程,如發現計畫執行有偏離原核定計畫內容之情形,可立即請受
      補助單位回復原計畫或提出修正計畫函送本會核備;另,本會得視
      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業團隊進行實地輔導。


五、計畫執行評核:
    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終了,應就計畫執行情形,編製
    成果報告(含原計畫書、工程預算書或契約採購書及工程結算書等)
    及計畫執行總檢討報告,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後,再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本會核備。


六、獎懲:
(一)計畫執行成效顯著績優時,本會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增補助比率。
(二)依本會核定之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所訂期程,扣除不可抗力之
      特殊因素影響外,計畫累計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翌
      年度本會得依下列標準檢討減列補助額度或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1.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
        分之二十。
      2.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
        分之三十。
      3.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
        分之四十。
      4.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翌年度得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本會函請修正仍不予改善時,
      本會得調減補助經費或取消補助資格。經調整或取消補助者,應於
      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核撥之補助經費及孳息,業已發生權責或支
      付廠商費用,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


七、前點第二款所稱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
    資本支出預算已善盡職責,但因遭遇非各該單位所能掌控情事、受天
    災等自然環境影響或為健全政府財政執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
    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其規定如下:
(一)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
        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
        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單位未能在規定作
        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並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
        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
      、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本會認定者。


八、本要點陳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