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91)客會綜字第 000
97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九一)客會綜字第 0
91000345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0990002
3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
新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
)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
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105000007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10600026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9 點條文;並溯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1060015797號令修正發布第 6、7、9、10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客會綜字第11360002262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