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00097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091000345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099000233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新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 )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6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05000007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9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06000266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060015797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1360002262號令修正第5點、第6點、第10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