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加強客家
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語言、文化及文化產業傳承與發揚,透過中央政府
資源挹注,加速客家語言、文化及產業之健全發展,爰依據行政院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日院授主預社字第一○四○一○一六○二號函示原則
,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適用對象:
計畫實施地點及提高補助比率情形,以前揭行政院核定之 28 個鄉(
鎮、市)為限(如附表),執行機關並以鄉(鎮、市)公所為限。
四、計畫類別:
依本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提
案,且內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計畫主要內容為客家產業,且經審查預期執行效益顯著。
(二)配合本會已完成客庄區域產經整合計畫主軸產業之推動,所研擬之
該區配套接續計畫。
五、補助金額限制:
同一執行機關,同一年度適用提高補助比率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800 萬元;超過者,回復其原補助比率。
六、檢討與考評:
執行本會調整補助比率計畫之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次年度暫停適用本要點:
(一)計畫執行結案期程與原核定計畫書期程逾期達 3 個月以上者。
(二)受本會補助案件,經各級工程施工查核機關評核乙等之案件數,占
該年度受查核案件總數超過二分之一者。
七、提案之補助計畫,其情形特殊經本會專案或政策性核准補助者,得不
受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本會其他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