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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高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計畫補助比率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1050000074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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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加強客家
    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語言、文化及文化產業傳承與發揚,透過中央政府
    資源挹注,加速客家語言、文化及產業之健全發展,爰依據行政院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日院授主預社字第一○四○一○一六○二號函示原則
    ,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適用對象:
    計畫實施地點及提高補助比率情形,以前揭行政院核定之 28 個鄉(
    鎮、市)為限(如附表),執行機關並以鄉(鎮、市)公所為限。


四、計畫類別:
    依本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提
    案,且內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計畫主要內容為客家產業,且經審查預期執行效益顯著。
(二)配合本會已完成客庄區域產經整合計畫主軸產業之推動,所研擬之
      該區配套接續計畫。


五、補助金額限制:
    同一執行機關,同一年度適用提高補助比率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800 萬元;超過者,回復其原補助比率。


六、檢討與考評:
    執行本會調整補助比率計畫之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次年度暫停適用本要點:
(一)計畫執行結案期程與原核定計畫書期程逾期達 3  個月以上者。
(二)受本會補助案件,經各級工程施工查核機關評核乙等之案件數,占
      該年度受查核案件總數超過二分之一者。


七、提案之補助計畫,其情形特殊經本會專案或政策性核准補助者,得不
    受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本會其他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