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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典藏品徵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客發文字第1078200226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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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 辦理典藏品徵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集來源 (一)田野採集:配合業務需要或研究計畫進行蒐集之物件。 (二)購買:向國內外購得之物件。 (三)捐贈:無償接受國內外私人、政府機關(構)、學校、 團體等贈與之物件。 (四)移撥:政府機關(構)、學校無償移轉予本中心之物件。 (五)交換:本中心與機關、團體互換取得之物件。 (六)複製:本中心基於研究、典藏、展示等需求,以合法 複製方式取得之物件。
三、徵集原則 (一)符合本中心典藏原則之物件。 (二)須屬合法取得,來源明確,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等權 利清楚,並有充分的證明文件。
四、徵集程序 (一)典藏品徵集時,由本中心提具物件評估報告書(含個案 儲存空間及保存維護之評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擬典藏之物件,須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 分級相關規範列為不同等級。
五、典藏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田野採集 本中心委託計畫所採集之物件及相關資料,應於計畫 結束後,申請入藏。 (二)購買 1.購買程序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購買物件前,應先確定所有權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歸 屬,訂定於契約之中,方可辦理。 (三)捐贈 1.應由本中心及物件所有權人簽訂捐贈契約方式辦理。 2.捐贈契約需載明捐贈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狀況 及捐贈者相關資訊。 3.本中心對受贈物件,於符合公益條件下得自由運用。 (四)其他 相關購買、捐贈、移撥、交換及複製等項,除依國有 財產法、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外,亦適用本中心所訂定之相關規範。
六、本要點之修正,須經本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