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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9: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典藏品徵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客發文字第1078200226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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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 辦理典藏品徵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集來源 (一)田野採集:配合業務需要或研究計畫進行蒐集之物件。 (二)購買:向國內外購得之物件。 (三)捐贈:無償接受國內外私人、政府機關(構)、學校、 團體等贈與之物件。 (四)移撥:政府機關(構)、學校無償移轉予本中心之物件。 (五)交換:本中心與機關、團體互換取得之物件。 (六)複製:本中心基於研究、典藏、展示等需求,以合法 複製方式取得之物件。
三、徵集原則 (一)符合本中心典藏原則之物件。 (二)須屬合法取得,來源明確,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等權 利清楚,並有充分的證明文件。
四、徵集程序 (一)典藏品徵集時,由本中心提具物件評估報告書(含個案 儲存空間及保存維護之評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擬典藏之物件,須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 分級相關規範列為不同等級。
五、典藏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田野採集 本中心委託計畫所採集之物件及相關資料,應於計畫 結束後,申請入藏。 (二)購買 1.購買程序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購買物件前,應先確定所有權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歸 屬,訂定於契約之中,方可辦理。 (三)捐贈 1.應由本中心及物件所有權人簽訂捐贈契約方式辦理。 2.捐贈契約需載明捐贈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狀況 及捐贈者相關資訊。 3.本中心對受贈物件,於符合公益條件下得自由運用。 (四)其他 相關購買、捐贈、移撥、交換及複製等項,除依國有 財產法、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外,亦適用本中心所訂定之相關規範。
六、本要點之修正,須經本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