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鼓勵地方政府推動
客家語言及文化整體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
三、地方政府依本要點辦理之客家語言及文化整體發展計畫,於「前期推
動」或「執行成效」階段,經本會評核優良者,得予獎勵。
四、參與評核之地方政府分甲、乙二組,各組應就其轄內提出客家整體發
展計畫,本會依評核結果各予獎勵:
(一)甲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限其轄內是否有客家文化重點
發展區均得提案。
(二)乙組:經本會公告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均得提案,惟區公所需由直轄市或市政府提案;非客家文化重點發
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得比照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辦理。
五、參與評核之地方政府須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會提交自次年
度起執行之二年期客家整體發展計畫書;但尚在執行第一年期計畫者
,須於次年度始得再次提案申請。(惟民國一百零六年計畫應於一百
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六、地方政府提送二年期客家整體發展計畫書,得依轄內實際狀況,因地
制宜,策定以客家語言發展為主軸之計畫內容,其架構如下:
(一)現況分析:剖析轄區內客家族群、語言、人口分布等特性,以掌握
問題癥結。
(二)辦理內容:
1.成立客語推行委員會或客家事務輔導團,其組成及任務請參考附
件一。
2.轄內客家語言及文化之具體推動方向,其項目及指標請參考附件
二。
3.自訂績效指標目標值:依據施政規劃推動方向,訂定具體指標,
並應明訂各階段(每半年)預期達成之成效。
(三)近三年推動客家語言及文化等相關計畫執行成果概述。
七、本會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就提送計畫書進行初審,凡通過
初審者即為入選計畫,復由評核小組分就甲、乙組之「前期推動」與
「執行成效」各階段辦理成效予以評核。
八、提案獲入選之地方政府,應於次年度四月底前提送「前期推動」情形
(惟民國一百零六年入選計畫應於當年度五月底前提送),由評核小
組依下列指標及占分比重進行書面或實地評核,並於六月底前公告結
果:
(一)客語推行委員會或客家事務輔導團之成立及其運作情形(占百分之
四十)。
(二)為推動客語發展而進行之先期準備工作及行政配合情形(占百分之
五十)。
(三)近三年推動客家語言及文化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
九、「前期推動」階段經評核優良者,除地方政府之相關承辦人員得予敘
獎外,並依評核結果分組選出特優及優等受獎單位若干,本會得視各
該年度預算發給推動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優等,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十、「執行成效」階段之評核於計畫第二年期十月起辦理,地方政府應於
該年度九月底前提送自評報告,由本會評核小組依下列項目書面及實
地查核考評,並考量客家人口比例及執行期間不定期抽核結果予以加
權計分,進行排序檢核:
(一)績效指標達成情形。
(二)推動成效之公共創新性與社會影響性。
(三)其他於轄內辦理之客家文化推廣成效。
十一、「執行成效」階段經評核優良者,除地方政府之相關承辦人員得予
敘獎外,並依評核結果分組選出特優、優等及佳等受獎單位若干,
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發給成效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優等,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佳等,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二、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獲獎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由本會直接撥付。
(二)獲獎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者,由本會撥付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轉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轉撥。
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經本會協調後仍未完成
轉撥者,本會得逕撥付鄉鎮市公所。
(三)前款但書原已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款項應予以追繳;未配
合辦理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十三、獎勵金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預(決)算,
其主要用途如下:
(一)依本要點辦理提案所需之前期規劃相關經費。
(二)執行計畫所需之相關推動經費。
(三)其他有助於轄內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相關經費。
十四、獲獎勵金之地方政府應有獎勵金支用之內部控管機制,並於獲獎次
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本會獎勵金支用情形備查。
十五、提案獲初審通過為入選計畫或經評核為優良之地方政府,申請本會
各類獎補助計畫,得依下列情形予以審查加分權值:
(一)獲初審通過為入選計畫者,於計畫執行期內,得有至多百分之十
之加分權值。
(二)「前期推動」階段評核優良者,於計畫執行期內,得有至多百分
之三十之加分權值。
(三)「執行成效」階段評核優良者,於受獎二年內,得有至多百分之
五十之加分權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