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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60001254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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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鼓勵地方政府推動
    客家語言及文化整體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


三、地方政府依本要點辦理之客家語言及文化整體發展計畫,於「前期推
    動」或「執行成效」階段,經本會評核優良者,得予獎勵。


四、參與評核之地方政府分甲、乙二組,各組應就其轄內提出客家整體發
    展計畫,本會依評核結果各予獎勵:
(一)甲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限其轄內是否有客家文化重點
      發展區均得提案。
(二)乙組:經本會公告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均得提案,惟區公所需由直轄市或市政府提案;非客家文化重點發
      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得比照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辦理。


五、參與評核之地方政府須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會提交自次年
    度起執行之二年期客家整體發展計畫書;但尚在執行第一年期計畫者
    ,須於次年度始得再次提案申請。(惟民國一百零六年計畫應於一百
    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六、地方政府提送二年期客家整體發展計畫書,得依轄內實際狀況,因地
    制宜,策定以客家語言發展為主軸之計畫內容,其架構如下:
(一)現況分析:剖析轄區內客家族群、語言、人口分布等特性,以掌握
      問題癥結。
(二)辦理內容:
      1.成立客語推行委員會或客家事務輔導團,其組成及任務請參考附
        件一。
      2.轄內客家語言及文化之具體推動方向,其項目及指標請參考附件
        二。
      3.自訂績效指標目標值:依據施政規劃推動方向,訂定具體指標,
        並應明訂各階段(每半年)預期達成之成效。
(三)近三年推動客家語言及文化等相關計畫執行成果概述。


七、本會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就提送計畫書進行初審,凡通過
    初審者即為入選計畫,復由評核小組分就甲、乙組之「前期推動」與
    「執行成效」各階段辦理成效予以評核。


八、提案獲入選之地方政府,應於次年度四月底前提送「前期推動」情形
    (惟民國一百零六年入選計畫應於當年度五月底前提送),由評核小
    組依下列指標及占分比重進行書面或實地評核,並於六月底前公告結
    果:
(一)客語推行委員會或客家事務輔導團之成立及其運作情形(占百分之
      四十)。
(二)為推動客語發展而進行之先期準備工作及行政配合情形(占百分之
      五十)。
(三)近三年推動客家語言及文化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


九、「前期推動」階段經評核優良者,除地方政府之相關承辦人員得予敘
    獎外,並依評核結果分組選出特優及優等受獎單位若干,本會得視各
    該年度預算發給推動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優等,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十、「執行成效」階段之評核於計畫第二年期十月起辦理,地方政府應於
    該年度九月底前提送自評報告,由本會評核小組依下列項目書面及實
    地查核考評,並考量客家人口比例及執行期間不定期抽核結果予以加
    權計分,進行排序檢核:
(一)績效指標達成情形。
(二)推動成效之公共創新性與社會影響性。
(三)其他於轄內辦理之客家文化推廣成效。


十一、「執行成效」階段經評核優良者,除地方政府之相關承辦人員得予
      敘獎外,並依評核結果分組選出特優、優等及佳等受獎單位若干,
      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發給成效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優等,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佳等,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二、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獲獎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由本會直接撥付。
  (二)獲獎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者,由本會撥付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轉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轉撥。
        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經本會協調後仍未完成
        轉撥者,本會得逕撥付鄉鎮市公所。
  (三)前款但書原已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款項應予以追繳;未配
        合辦理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十三、獎勵金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預(決)算,
      其主要用途如下:
  (一)依本要點辦理提案所需之前期規劃相關經費。
  (二)執行計畫所需之相關推動經費。
  (三)其他有助於轄內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相關經費。


十四、獲獎勵金之地方政府應有獎勵金支用之內部控管機制,並於獲獎次
      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本會獎勵金支用情形備查。


十五、提案獲初審通過為入選計畫或經評核為優良之地方政府,申請本會
      各類獎補助計畫,得依下列情形予以審查加分權值:
  (一)獲初審通過為入選計畫者,於計畫執行期內,得有至多百分之十
        之加分權值。
  (二)「前期推動」階段評核優良者,於計畫執行期內,得有至多百分
        之三十之加分權值。
  (三)「執行成效」階段評核優良者,於受獎二年內,得有至多百分之
        五十之加分權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