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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獎勵國民中小學學校參加客語能力認證績優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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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
    下扎根,鼓勵國民中小學學生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
    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國民中小學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達獎勵
    標準之相關人員。


三、獎勵標準: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
      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
        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
        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
        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二)學生總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
      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八,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
      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
        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
        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
        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於學生報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
      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應考學生
      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如附件二),送本會彙辦,逾
      期不予受理。
(二)本會審核通過後,函請各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對執行本項工
      作之績優學校相關人員予以敘獎。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代課
      教師得改以核發獎狀乙紙,以資獎勵。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