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語文化永續傳承,落實客語薪
傳師制度,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
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取得本會客語薪傳師證書者。申請者應於申請日前三年內
參加繼續教育達七十五小時以上,始具申請資格。若領有教師證書者
得檢具教師證書影本,向本會申請免參加繼續教育。前項之申請日,
採用網路申請者,以網路點選送出之日為準;採用郵寄申請者,以交
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三、補助範圍:
(一)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二)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向本會申請補助,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開班人數:每班開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
者至少占二分之一。偏遠地區每班開班人數至少十人以上,偏遠地
區以內政部公告為準(如附表)。
(二)開班場地: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
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
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
施)。
(三)上課時數:每班以三十六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八週以上,且每
週上課時數須達二小時以上、每次上課時間最多以三小時為限。
(四)鐘點費:每節五十分鐘以新臺幣八百元整為上限。
(五)場地費及宣導費: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整為上限,且不得購買宣導
品或贈品。
(六)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整為上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及相
關材料費。
(七)雜支:以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為上限。支用範圍以執行計畫所需
為限。
五、補助原則:
(一)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不超
過二班為原則。
(二)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計畫執行完畢,未依第九點第三款規定完成結案
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提出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
六、申請程序:各申請者應於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或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前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
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傳習課程內容、實施方法、
學員規章、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乙份,連同電子檔,函送本
會辦理,或於線上申辦,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表
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
得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會依本要點就申請者資格、表格及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
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
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三)所提之申請案件,應於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函復各申請者。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
效及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
費情形)。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含學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比率)。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六)對客家相關語言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傳習課程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八)傳習課程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九)申請時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者是否多於二分之一,及學員名單是否
重複等。
九、財務管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變更前
十五日內報本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者於計畫核定後,完成招生作業及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時,
得檢送學員名冊、上課簽到冊、課程表及核定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
之收據,送本會請領補助款。
(三)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或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
檢具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規章、簽到冊、課程表、
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
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
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
(四)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
績、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五)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
,撤銷其補助。
(六)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
依序裝訂。
(七)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受領
人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由本會依法扣繳所得稅。
(八)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
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相關規定:
(一)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
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
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
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
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容辦
理。
(六)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
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
、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週知。
(八)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
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學員:每班十九歲以下者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同一申請人或相近
地點之申請人,學員不得重複。
(十一)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及影
響學校正常教學。但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下午四時後,
始得開課(寒、暑假除外)。
(十二)請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
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持八
成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
(十三)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檢送學員名冊送會核定,未依規
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補助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
(十四)每位學員最多可參與本計畫以六次為原則。
(十五)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六)於補習班或安親班等地點開班者,須檢附家長同意書。
十一、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限制,並應經
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二、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會另訂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
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