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督導考核工
作,提升執行成效,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以及本
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第
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立案之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以下統稱受
補助單位)。
三、管制與追蹤:
(一)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工作摘要及
進度表(如附件一),並函送、傳真或電子檔送交本會,辦理追蹤
管制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
及進度之情事,應填具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計畫變更申請
表(格式如附件二)詳述理由,報本會核准。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
(二)訪查人員由本會派員擔任。
(三)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三),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
核。
(四)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
」等字樣。
5.是否已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資料備查。
6.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
7.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8.支出原始憑證是否依照本會規定辦理。
五、獎懲:
(一)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單位,本會得不定期予以表揚,並納入
下年度本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
。
(二)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完成後,經評估績效卓著者,本會將建請主管機
關表揚或敘獎。
(三)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得取消
補助資格,或依完成之工作進度核減補助經費。
六、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