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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督導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1096600587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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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扶植受本會輔導之客家文化及產
    業設施執行活化經營計畫,以提升效能,發揮功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依據本會推動客家文化及
    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負責維護管理客家
    文化及產業設施之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三、管制與追蹤:
(一)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週內,應填具分月工作摘要
      及進度表(如附件一),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再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計畫辦理情形
      ,於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具計畫執行進度,
      以權限管理登入線上資訊系統方式於次月五日前進行填報。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照最後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辦理,不可偏離,如發現執行事項或精神業已不同,應即回復原
      計畫。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函報本會核准後方得
      辦理。本會為審核申請變更之計畫,得要求受補助單位召開說明會
      。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邀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受補助單位派員到本會說明;每年由本會或督導團派員,必
      要時邀請學者專家實地訪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受補助單位
      應配合辦理,並應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出席,未依實地訪查意見完成
      修正者,得暫不予撥付補助款。
(二)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主計室及政風室
      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三)實地訪查人員應登載訪查紀錄於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資訊管
      理系統。
(四)訪查事項至少應包含: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查核時已有之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4.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
        委員會補助」等相關字樣。
      5.受補助單位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公開發表之形
        式包括展演活動、培訓研習、調查研究、出版發行、播送放映、
        開發設計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其內容)。
      6.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7.執行計畫經費支出,有無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設備費。
      8.受補助單位是否隨時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9.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五、獎懲:
(一)計畫執行績效優良者,本會得函請受補助單位表揚或敘獎,並納入
      下年度本會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
      度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查有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經本
      會通知修正仍不予改善時,本會得減列補助金額或撤銷其補助,經
      減列或撤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核撥之補助經費及
      孳息,業已發生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
(三)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得撤銷
      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經發現屬實後,補助款
      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六、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