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師生對客語之認同及提升使用客
語之意願與能力,使客語在校園生活中廣受接納及使用,並使客語從
邊陲回歸主流地位,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訂
定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精神:
(一)營造生活化的客語學習環境,使學童自然學會客語。
(二)創造師生以客語互動的機會,提升學習興趣。
(三)建立聽、說客語的自信心,體認客家語言、文化之美。
(四)配合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之教育精神,塑造學生本
土情懷及培養其民主素養。
三、經費來源:本會年度預算。
四、補助對象:公(國、縣、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幼
兒園(以下統稱學校)。
五、實施原則:
(一)生活化原則:以當地客語為校園生活主要使用語言,包括教師、學
生、教師與學生之間,日常生活接觸,以客語自然交談溝通,並相
互鼓勵使用客語。
(二)公共化原則:學校正式公開場合,如朝會、月會、運動會及各種會
議等公共生活,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三)教學化原則:於教學過程運用軟、硬體設備,以趣味、活潑、遊戲
的方式,交錯使用華話及客語,並嘗試以客語表達現代詞彙或術語
,使客語進入知識體系。
(四)多元化原則:應培養學生具備多元文化的宏觀思想及彼此尊重欣賞
,於校園生活及教學活動中能靈活設計安排,並將客語融入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之各學習領域教學中,使學生對客語文化有尊嚴
及自信;學生應有機會學習社區周邊或共同生活的不同族群語言文
化。
(五)社區參與原則:請學區家長及地方人士參與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以
活潑創意之方式,創造社區與校園之互動,並與傳播媒體溝通,發
布相關理念及資訊。
(六)現代化原則:課程內容應強化現代、新興元素,讓客語更貼近學童
日常生活,進而引發學習興趣。
(七)同儕化原則:鼓勵校園中成立「母語夥伴團體」,教師扮演輔導員
的角色,教學方式及課程內容朝向「多對多」方向設計,營造同儕
語言的使用情境,讓母語在課後仍持續使用,讓「講客語」成為校
園中的常態。
六、推動方式:
(一)自主化:各校依據所在社區特質,參酌學生、教師組成之特性,經
由師、生、家長之討論,擬具推動計畫,並訂定自我評量的指標,
以建立有效運作的推動機制。
(二)彈性化:在非客家社區,可視條件特質,組成跨族群的師、生、家
長客語學習夥伴群體,以生活化方式推動客語學習,並促使校園其
他師生有興趣認識或學習客語。
七、補助範圍:
於校園營造客語內化於生活之使用情境,為補助先決要件:
(一)客語生活學校:
1.落實 7 大實施原則:建立家長及社區共識,讓客語回到學校、
生活及社區,並連結在地店家,讓師生在生活中自然使用客語對
話。
2.客語沉浸式教學:以客語做為教學語言進行科目課程或融入教保
活動,並創造客語溝通環境,讓客語成為日常溝通語言,另訂實
施計畫辦理。
3.客家特色課程:配合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在地客家語
言文化融入核心素養,透過課程設計與教學安排,形塑學校教育
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另訂實施計畫辦理。
4.辦理寒暑假沉浸式密集客語學習班。
5.辦理課後客語學習班。
6.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推動「客家日」、「客家週」、「
客家月」及客語情境布置(如學習角)。
(二)客家特色班、客家實驗教育及客家實驗學校。
(三)推動客語復甦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備。
(四)其他推動客語復甦等相關事項。
八、補助原則:
(一)客語生活學校:
1.依各校所提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分為三學年期計畫及一學年期
計畫。提出三學年期計畫者須為持續執行客語生活學校計畫至少
達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曾被提列為績優學校者,或參與客語相
關計畫績效卓著者。
2.補助款以分學年度方式撥付。本會依各校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審查
核定補助金額,每學年度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原則,
但三學年期計畫得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3.各校於校園營造客語內化於生活之使用情境與連結在地店家,推
動生活化客語環境之情形,將納入核補額度之參據。
4.補助期程:採學年制。
(1)一學年期計畫:實施年度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一百零七年度計畫期程為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
七月三十一日止【包含一百零六學年下學期及一百零七學年上
、下學期】。
(2)三學年期計畫:實施年度八月一日起至隔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一百零七年度計畫期程為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計畫如屬延續性計畫者,得以三學年期跨學年度計畫提出申請,分
學年填列計畫內容及需求經費。
經核定為三學年期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每學年度
繳交執行成果報告書及辦理核銷作業。
(二)客家特色班、客家實驗教育及客家實驗學校:
補助款以學年度分年撥付,每學年度補助以新臺幣壹佰萬元至貳佰
萬元整為原則並視學校規模調整。
(三)硬體設備部分:
以公立學校為原則,本會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另函通知申請。
(四)申請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
九、計畫書應具項目如下:
(一)現況分析:校園客語教學和日常使用現況的分析。
(二)組織架構:參與本計畫的所有成員,包括校長、教師、學生、客語
教學支援人員,並說明其運作方式。
(三)實施方式:依不同對象及實際情境,設計具體有效之實施方式。
(四)計畫願景:對推動「客語生活學校」之長期願景及如何內化於校園
文化中。
(五)經費概算:推動計畫所需總經費、自籌經費及申請補助金額。
(六)實施期程:依核定期程。
(七)評量指標:提供預期效益、自我檢討及激發士氣的評量指標。
十、申請、審核與執行:
(一)客語生活學校:
1.以學校為單位,依據本要點擬訂計畫書併同申請表(申請表如附
件一),除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前一學年度五月三十一日(
一百零七年度計畫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前備文逕送本會,
餘請於前一學年度四月三十日(一百零七年度計畫於一百零七年
三月十六日)前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綜整各校申請計畫,並組成
初審小組,就各校所提計畫內容之於校園營造客語內化於生活之
使用情境、參與對象(含教師、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參與程
度、開設客語班數、選修客語人數、參與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人數
、過去執行成效及計畫之具體可行性等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
(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與計畫書,於前一學年度五月三十一日
(一百零七年度計畫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前送本會審查。
2.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本要點及地方教育主管機
關初審結果等進行審查,並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之。
(二)客家特色班、客家實驗教育及客家實驗學校於計畫開始前二個月,
依據本要點擬訂計畫書併同申請表提出申請,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
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之。
(三)本會得視需要辦理工作坊或觀摩活動,以激發創意,增進實施成效
。
(四)經核准之受補助學校,因故無法依計畫辦理者,應敘明理由,除客
語生活學校(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經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彙整初審後再函送本會備查,餘(國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客家特色班、客家實驗教育及客家實驗學校等)以
學校為單位,備文逕送本會備查。上開無法依計畫執行之補助經費
如已核撥,應依執行比例繳回已核撥之款項。
十一、成果分享:
(一)平時成果分享:每校(園)每月傳送一次日常班級教學、師生自
然使用客語等影片至指定 YouTube 網頁分享,並彙整成期中報
告(如附件三)。
(二)計畫期末成果:於學年末提報成果報告,含執行成果分析及照片
。
(三)前開上傳之影片以非公開模式辦理。
十二、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補助款除客語生活學校(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及幼兒園)經費撥付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單位,由各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開立統一領據函送本會,餘(國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客家特色班、客家實驗教育及客家實驗學校等)以學校為
單位,開立領據,備文逕送本會據以憑撥。
(二)補助款分兩次核撥,第一次撥付百分之四十,於計畫核定後辦理
;第二次撥付百分之六十,於計畫核定後翌年二月底前檢具各校
期中報告,送本會撥付。(一百零七年度計畫第一次撥付百分之
六十,於計畫核定後辦理;第二次撥付百分之四十)。
(三)第一期款年度經費轉正:除客語生活學校(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
為單位,於撥款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具受補助學校符合第一
期款撥付比例之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四),函送本會辦理,餘(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客家特色班、客家實驗教育及客家實驗學
校等)以學校為單位,檢具受補助學校符合第一期款撥付比例之
執行進度表,備文逕送本會辦理。(一百零七年度計畫,第一期
款年度經費轉正:尚需檢具一百零六學年度下學期成果報告)。
(四)經費核銷:將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五)、原始憑證(係硬體
設備補助者)及成果報告書(含執行成果分析如附件六及照片)
除客語生活學校(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
幼兒園)應於學年度計畫結束一個月內陳報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核備,於學年度計畫結束二個月內,函送本會,餘(國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客家特色班、客家實驗教育及客家實驗學校等)以學
校為單位,於學年度計畫結束二個月內備文逕送本會核銷結案。
採就地審計辦理方式,相關原始憑證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
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五)有關補助款依相關規定應代為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規定處
理,並負其責任。
十三、其他事項:
(一)本會將針對受補助學校進行評比,擇優予以表揚獎勵,獎勵方式
本會另定之,並納入下學年度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計畫核
定補助額度之參考。
(二)經評估績效卓著之受補助學校,本會將建請教育主管機關表揚或
敘獎。
十四、本會另訂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辦理考
評事宜。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