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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1060000561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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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博碩
    士班研究生撰寫有關客家研究之學位論文,特訂定本會獎助客家研究
    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凡於二年內以客家相關研究為主題,並已取得教育部認可
    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之論文,均得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研究所成績單一份。
(三)二年內(申請當年之前二年六月一日以後)取得之學位證書影本(
      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四)指導教授推薦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五)畢業論文五份。


四、申請辦法:申請者備妥第三點規定之資料,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
    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寄送本會(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百三十
    九號北棟十七樓)綜合規劃處收。


五、獎助金額:博士班研究生,每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碩士班
    研究生,每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六、審查方式:
(一)由本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
      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
(二)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將
      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三)審查標準:
      1.研究主題之創新性或與性別主流化議題具相關性(百分之二十)
      2.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之嚴謹與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研究內容具有意義與價值(百分之三十)
      4.研究成果之具體性(百分之三十)


七、獎助金撥付方式:獲選之申請者於接獲本會書面通知次日起三週內,
    檢具加印註明「本論文獲客家委員會○○年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
    獎助」字樣書名頁之論文三冊、光碟片一片(內含論文全文及三千字
    論文精要兩個電子檔)、收據(如附件三)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
    ),向本會申請撥付獎助金,逾期者,本會得撤銷獎助。


八、注意事項:
(一)論文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申請時須檢附中
      文摘要。論文印刷格式,請逕依各校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者如以同一論文內容獲得其他單位核定獎(補)助,應於申請
      時告知相關訊息,俾利本會參酌審定。
(三)受獎助者若發生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會
      議決議,並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撤銷獎助,並追繳獎助金。
(四)受獎助者得配合參加本會舉辦之論文發表會,論文內容並應提供本
      會及相關學術機構以非營利性為原則,分享學術研究成果。
(五)除行政審查不符合者外,所有申請文件,本會恕不退件。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申請者應同意本要點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