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1156600348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補助之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有效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暨本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單位:

由本會及本會委託專業服務「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督導團」(以下簡稱督導團)負責督導評核。

三、管制與追蹤:

(一)各項受補助計畫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該府重大工程項目,並由研考單位執行計畫列管事宜。

(二)個案計畫執行期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於二個月內完成有關之勞務採購招標。

2.規劃設計暨工程或工程施作類補助案,工程預算書圖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送本會備查,並於本會同意備查後二個月內完成工程採購招標;工程性質特殊,採最低標以外方式招標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工程招標。

3.地方輔導團、駐地工作站或先期規劃評估類補助案,契約履行期間以一年為限。

4.規劃設計階段,應於六個月內執行完竣,文化資產修復案件,應於一年內完成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涉及建使照請領之工程,應於九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含請照)。

5.施工階段應於六個月內執行完竣,文化資產修復或經本會同意之特殊性質案件不在此限。

6.地方輔導團、駐地工作站或先期評估規劃類計畫應於廠商履約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驗收及結案作業,規劃設計暨工程施作類及工程施作類計畫,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者,應於四個月內完成驗收及結案工作;工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於五個月內完成驗收及結案工作。

7.計畫逾上開期限,受補助單位應來函說明辦理情形及改善方案,本會得視需要請受補助單位到會專案報告並指示策進方案,未依本會指示辦理者得暫停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撤銷補助。

8.各階段期程之細部規定及起訖時間計算方式,由本會另訂之。

(三)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後,應依核准計畫所載前款各目之查核點及期程執行,並於各該查核點屆至時,於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內填具實際達成情形。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計畫辦理情形,於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具計畫執行進度,以權限管理登入線上資訊系統方式於次月十日前進行填報。

(五)除工程施作類以外補助計畫,應召開期初、期中、期末等各期簡報會議或說明會,邀請學者專家、地方文史工作者、客家社團及社區居民等共同參與,並將會議紀錄副知本會。

(六)本會指定之重大補助計畫,得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召開期初、期中、期末審查會或其他必要會議,受補助單位及其廠商應配合出席,未配合辦理者,本會得終止或撤銷補助。

四、訪查與督導: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中案件補助金額合計達一億元以上,應定期召開督導會議;督導內容包括工程品質、預算支用比及計畫執行情形等。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考單位與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小組,應落實執行進度管制及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加強轄內受補助計畫執行進度督導及工程品質查核工作。

(三)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受補助單位派員到本會說明;每年由本會或督導團派員,必要時邀請學者專家實地訪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應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出席。未依實地訪查意見完成修正者,得暫不予撥付補助款。

(四)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單位派員到本會說明時,主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五)實地訪查人員應登載訪查紀錄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

(六)訪查事項:

1.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實際執行情形。

2.計畫執行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之達成度。

3.相關證照請領及行政作業時效之掌握情形。

4.推動小組或籌備委員會組成及實際運作情形。

5.民眾參與計畫辦理情形。

6.營運管理要點訂定情形及經營模式規劃情形。

7.計畫推動過程遭遇之困境及尋求本會協助事項之瞭解與處理。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七)計畫執行應按照原核定計畫及本會核定意見辦理,本會如發現計畫執行有偏離原核定計畫內容之情形,可立即請受補助單位修正執行內容或依程序提出修正計畫送審。

五、全年度執行結果檢討與審核:

(一)執行結果分「計畫執行考核」及「工程品質查核」檢討二項。

(二)「計畫執行考核」由本會委託督導團彙整後,併同各項受補助單位按月填報之執行情形及實地訪查情形提請本會審核,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受補助單位到會說明。

(三)「工程品質查核」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

六、獎懲:

(一)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成效經評比為全年度前百分之十者,本會得函請受補助單位針對相關承辦人員表揚或敘獎,並於評比結果公布後之翌年度,每次本會受理通案或專案計畫提案時,給予該機關提案限額外多一件之提案額度。

(二)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支付數加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截至六月底止未達全年度百分之四十五者,本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當年度補助額度,並得改以補助其他當年度執行成效良好之受補助單位,以避免執行率偏低及延宕整體計畫執行效益。

(三)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支付數加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本會得依下列標準檢討減列補助額度或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1.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二十。

2.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三十。

3.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四十。

4.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翌年度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或執行狀況異常,經本會以會議或公文形式通知仍不配合於期限內改善者,本會得視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額度,必要時,得撤銷補助,並自撤銷補助日起,暫停受理該機關提案半年,經調整或撤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核撥之補助經費及孳息部分,業已發生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

七、前點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資本支出預算已善盡職責,但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或為健全政府財政執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或其他事由經本會認定者,其規定如下:

(一)非受補助單位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受補助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致影響工程進度者。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經本會認定者。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函知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