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4001712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500188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0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6001951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0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866018721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
為「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966001432號令修正第1、10、12點規定,名稱並
修正為「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1066007232號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