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900046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100000230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103000768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1060002459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