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900037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4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
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
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4000821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客家委員會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客會語字第1126700133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