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900037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4000821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客家委員會客會語字第1126700133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