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800086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000014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6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5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20020239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第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40002266 號令修正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客家委員會客會語字第11367011052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