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80008
6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0000141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新名
稱: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2002023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增訂第 7 點條文;原第 7 點條文遞
改為第 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40002266 號令
6.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客會文字第10761001181號令修正第 5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客會語字第11367011052號令修正第4點、第 5點、第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