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600
119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80004
02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客語能力認
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0000141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30008663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客會文字第 10861003221 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