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4000186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60011
8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6、7、11 點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新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新名稱:客
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200142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700075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客家委員會客會語字第11167006362號令修正發布部份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