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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10766002581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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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2000850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30005403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40010704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作業要點;新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500017892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700116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100000162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第 9 點、第14 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100113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第 5 點、第 7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100220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2001472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30017755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400171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76600258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