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20003966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30007267 號函修正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籌字第 0940001595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籌字第 09500004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第 7 點、第 9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籌字第 099000290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籌字第 09900143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第 6 點、第 7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第 9 點、第 14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10017973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5000008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點(原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866019131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966005872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