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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5: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師生對客語之認同及提升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使客語在校園生活中廣受接納及使用,並使客語從邊陲回歸主流地位,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九、申請、審核與執行:
(一) 以學校為單位,依據本要點擬訂計畫書併同申請表(申請表如附件一),於前一年度九月 三十日前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組成初審小組,依本要點就各校所提計畫內容之創意活潑度、詳實度、參與對象(含教師、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參與程度、現有客語教學設備、開設客 語班數、選修客語人數、參與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人數、過去執行成效及計畫之具體可行性等,為評量遴選標準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與計畫書,於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前送本會複審。
(三) 本會邀請教育部及專家學者組成複審小組,依本要點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初審結果等進行複審,決定建議補助額度,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之,並由本會函復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轉知 各申請學校。
(四) 本會得視需要辦理工作坊或觀摩活動,以激發創意,增進實施成效。
(五) 經核准之受補助學校,因故無法依計畫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轉本會備查。如補助經費已核撥,應依比例繳回已核撥之款項。

十、成效評估: 各受補助學校應依據第五點實施原則,訂定成效評估方式與時機。評估方式採自行評估占百分之六十及共同評估占百分之四十兩項:自行評估係學校就實施目標、步驟、方法、內容及成效等,結合家長、地方人士辦理自評;另辦理成果發表作為共同評估之依據,共同評估時可邀請本會、教育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社區代表參與之。

十二、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 補助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單位,由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開立統一領據函送本會據以憑撥。
(二) 補助對象為公部門(或私部門,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六萬元整以下)者,補助款以一次核撥為原則,於計畫核定後辦理;補助對象為私部門,且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六萬元整以上(含)者,補助款分兩次核撥,第一次撥付二分之一,於計畫核定後辦理;其餘二分之一,於每年七月底前,以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單位,檢附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 送本會核定後撥付(各校執行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三)。
(三) 受補助學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四)、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陳報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核備。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轉送本會核銷結案。
(四) 有關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十三、其他事項:
(一) 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學校,本會得不定期予以表揚,並納入下年度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
(二) 經評估績效卓著之受補助學校,本會將建請教育主管機關表揚或敘獎。

十四、本會另訂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辦理考評事宜。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