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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7 07: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 教室、國際會議廳、多媒體劇場、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 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

第 三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