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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尊重多元文化,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 語重返公共領域,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立案之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實施原則:
(一) 公共化原則: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二) 多元化原則:增進民眾對使用客語之尊嚴和自信,及對異語言文化的了解和尊重。
(三) 普及化原則:客語普遍推行於機關、學校、社團、商家企業、鄰里社區。
(四) 生活化原則:民眾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以客語溝通。

四、補助項目:
(一) 項目
1、口譯服務。
2、臨櫃服務。
3、播音。
4、多媒體資訊服務。
5、其他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提供之相關製作、研習、訓練、臨時派遣人力、器材設施 租用等必要經費。
(二) 前述各項公事客語無障礙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設備之用;臨櫃服務人員人事費用不得以固定、經常性方式支付,應以臨時派遣人力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為原則。

五、補助經費及原則:
(一) 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 本會對縣(市)政府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 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對直轄市政府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可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及當年度五月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計畫書各十份連同 光碟片或電子檔一份函送本會辦理。
(二)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得請其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 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計畫書應具項目(如附件二)如下:
(一) 計畫名稱
(二) 目的
(三) 辦理期程
(四) 計畫內容
(五) 實施方法
(六) 經費來源
(七) 經費概算
(八) 預期效益
(九) 檢附文件

八、審查作業:
(一) 由本會業務單位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 申請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
(二) 計畫之可行性。
(三) 對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之實質效益。
(四) 對提振客語地位之宣導效果。
(五) 服務對象之廣泛性。
(六) 配套之宣導計畫。
(七)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 計畫執行預期效益。

十、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 經費撥付:
1、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若計畫執行至當年度十一月,則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收據(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附件五),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附件六)等,報本會請款。
2、已設置校務基金之大學校院: 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本計畫之全部經費應納入基金收支管理。其支出原始憑證請妥善保管,以供本會及審計機關就地查核,免送本會核轉送審。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若計畫執行至當年度十一月,則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收據(附件三)、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附件五),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 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附件六)等,報本會請款。
3、其他: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若計畫執行至當年度十一月,則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附件三)、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附件五),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附件六)等,報本會請款。
(二) 成果報告書應視補助項目,分別檢附照片、播音光碟等資料,並依下列評估基準詳列評估 結果,未列評估結果者,嗣後不予補助。
1、同步口譯服務:以服務場次、人次、時數等為評估基準。
2、臨櫃服務:以服務人次、時數等為評估基準。
3、播音:以播放次數為評估基準。
4、多媒體資訊:以多媒體資訊用品使用頻率為評估基準。
5、其他服務請於申請案中自行規劃評估基準。
(三) 受補助單位,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放棄。
(四)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覈實核銷,不得變更用途,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或按 本會補助比例解繳國庫。
(五) 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附件七),依序裝訂。
(六) 涉及個人所得稅之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 相關扣繳證明文件。而人事費、鐘點費之領據需有當事人簽名,且涉及個人所得之支出原始憑證上,請加註「已辦理所得稅扣繳」字樣,並由承辦人員簽章。

十一、其他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實施場所適當位置、地點標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 環境」相關文字,未標示者,得取消其補助,或核減其金額。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執行,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計畫開始前一週敘明理由,報本會備查;未依核定計畫辦理者,撤銷其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就補助案所提供之各項成果,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公開發表、利用。
(四)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件。

十二、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五點(一)、第六點及第八點之限制,並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會另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