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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語字第1126701113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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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尊重多元文化,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
    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九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立案之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實施原則:
(一)公共化原則: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二)多元化原則:增進民眾對使用客語之尊嚴和自信,及對異語言文化
      的了解和尊重。
(三)普及化原則:客語普遍推行於機關、學校、社團、商家企業、鄰里
      社區。
(四)生活化原則:民眾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以客語溝通。


四、補助項目:
(一)項目 1、口譯服務。 2、臨櫃服務。 3、播音。 4、多媒體資訊服務。 5、其他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提供之相關製作、研習、訓練、臨時派遣人 力、器材設施租用等必要經費。
(二)前述各項公事客語無障礙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設備之用;惟直 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申請購置口譯機設備,並以一次為限; 臨櫃服務人員人事費用不得以固定、經常性方式支付,應以臨時派遣人力或 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為原則。


五、補助經費及原則:
(一)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
      率,第一級不予補助,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
      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可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及當年度五月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
      )、計畫書各十份連同光碟片或電子檔一份函送本會辦理。
(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得請其限期補正
      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計畫書應具項目(如附件二)如下:
(一)計畫名稱
(二)目的
(三)辦理期程
(四)計畫內容
(五)實施方法
(六)經費來源
(七)經費概算
(八)預期效益
(九)檢附文件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會業務單位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
      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申請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對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之實質效益。
(四)對提振客語地位之宣導效果。
(五)服務對象之廣泛性。
(六)配套之宣導計畫。
(七)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計畫執行預期效益。


十、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經費撥付:
      1.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若計畫執行至當年度十一
        月,則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收據(附件三)、納入預
        算證明、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獲補助項目及金額
        明細表(附件五),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
        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附件六)等
        ,報本會請款。
      2.已設置校務基金之大學校院:
        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之規定辦理。本計畫之全部經費應納入基金收支管理。其支出
        原始憑證請妥善保管,以供本會及審計機關就地查核,免送本會
        核轉送審。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若計畫執行至
        當年度十一月,則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收據(附件三
        )、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
        表(附件五),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
        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附件六)等,報
        本會請款。
      3.其他: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若計畫執行至當年度十一
        月,則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附件三
        )、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
        表(附件五),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
        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含電
        子檔)(附件六)等,報本會請款。
(二)成果報告書應視補助項目,分別檢附照片、播音光碟等資料,並依
      下列評估基準詳列評估結果,未列評估結果者,嗣後不予補助。
      1.同步口譯服務:以服務場次、人次、時數等為評估基準。
      2.臨櫃服務:以服務人次、時數等為評估基準。
      3.播音:以播放次數為評估基準。
      4.多媒體資訊:以多媒體資訊用品使用頻率為評估基準。
      5.其他服務請於申請案中自行規劃評估基準。
(三)受補助單位,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放棄。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覈實核銷,不得變更用途,執行結果如有賸餘,
      其賸餘經費應照數或按本會補助比例解繳國庫。
(五)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
      附件七),依序裝訂。
(六)涉及個人所得稅之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並於原始
      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而人事費、鐘點費之領
      據需有當事人簽名,且涉及個人所得之支出原始憑證上,請加註「
      已辦理所得稅扣繳」字樣,並由承辦人員簽章。


十一、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實施場所適當位置、地點標示「客家委員會推行
        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相關文字,未標示者,得取消其補助,或
        核減其金額。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執行,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
        行者,應於計畫開始前一週敘明理由,報本會備查;未依核定計
        畫辦理者,撤銷其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就補助案所提供之各項
        成果,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公開發表、利用。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件。


十二、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五點(一)、第六點及第八點之限制,
      並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會另訂定「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
      環境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