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之執行及提升 效率,爰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會對直轄市、縣(市)補助經費之補助項目、經費需求之提報、核定、 款項撥付、年度決算(含計畫進度、成果與效益及經費支用)之評估及 查核,依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法令及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項目如下:
(一)推動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
(二)推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計畫。
(三)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計畫。
(四)推展客家文化藝術活動計畫。
(五)推動客家語言發展計畫。
(六)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與客家文化有關之計畫。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根據前點補助項目,於每年六月底以前,就下 一年度之計畫執行要項或執行計畫書、執行進度及經費需求,編製各項 補助計畫經費需求表,連同補助申請書、計畫執行進度表各三份函報本會。
五、本會就補助計畫申請案件之計畫內容、進度、人力及經費需求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會說明或進行實地勘查。 本會完成前項審查作業及補助款額度確定後,即先估列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分配金額;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其列入預算。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預算時,應註明編列依據,就前項補助款並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且應專款專用,不得將補助款移作他用。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求補助事項中,屬重要公共建設計畫及 社會發展計畫,應分別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及「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之程序及 作業時程辦理。
七、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項目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本會對縣(市)政府之補助,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 之七十八,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
(二) 本會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原則如下:
1、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三為原則之事項: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計畫。
2、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之事項:
(1) 推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計畫。
(2) 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計畫。
(3) 推動客家語言發展計畫。
(三) 為因應文化瀕臨流失、具示範性、先驅性或特殊重要文化價值等相關客家事務,由本會視 實際需要核定補助。 前項計畫,均不含土地及地上物取得費用。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並配合實 際需求擬訂計畫書,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執行之要項及期程。
(四)計畫執行之方法及步驟。
(五)計畫執行之預定進度。
(六)經費需求表(包括全程計畫所需經費及分年經費需求)。
(七)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及地方自籌)。 前項計畫之書表格式、詳細內容及核定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該地方有 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如本會核定補助數額與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原提經費需求有差距或實際執行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時,本會不再追加補助金額。
十、本會審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之計畫書及經費需求時,除 考量客家社團、人口數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所提計畫是否符合中央補助地方文化經費目標。
(二)計畫是否配合本會之補助原則及措施。
(三)計畫目標是否明確、內容是否具體、方法是否確切可行, 是否訂定具體量化之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四)計畫期程是否妥適。
(五)計畫內容是否配合各受補助單位長程規劃之發展。
(六)計畫經費之分配是否適當。
(七)計畫執行之預定進度是否明確而適當。
十一、經列入本會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本會應依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 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由本會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領據撥款。
十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視各單位執行進度、契約條款等實際 需要,自訂付款方式。但不得逕依核定數轉付。
十三、各項計畫補助款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用途。但因實際 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本會同意後,始得支 用。
十四、本處理原則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按本會補助比率解繳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該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
十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依本處理原則辦理或藉故拒絕或推諉 本會實地查證,或經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經查屬 實者,本會得酌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助款。
十六、第三點所列各款補助項目之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由本會另訂 補助作業及督導查核等要點,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