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補助之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資本預算有效執 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計畫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評核要點暨本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 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地方政府,係指縣(市)政府等。
三、執行單位: 由本會及本會委託專業服務「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區域督導團」負責督導評核。
四、管制與追蹤:
(一) 各項受補助計畫請當地縣(市)政府列入該府重大工程項目,並由研考單位執行計畫列管 事宜。
(二) 受補助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辦理有關之規劃設計或工程發包。 (三) 各項受補助計畫全年度可支用預算達成率於年度開始後六個月內應達百分之五十、九個月內應達百分之七十、十一個月內應達百分之八十。
(四) 受補助機關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翌月二十日前,應填具分月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 件一),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縣(市)政府函送本會複審,辦理追蹤管制事 宜。受補助機關所提計畫屬跨年度計畫者,應於翌年度開始前十日就執行事項及經費預 算,提出預定工作進度,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縣(市)政府函送本會複審。
(五) 受補助機關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計畫辦理情形,填具計畫執行進度考 核表(如附件二),上月執行進度應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再由縣(市)政府於每月 二十日前函送本會備查。
(六) 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月將受補助機關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彙整表如附件三)。
五、訪查與督導:
(一) 計畫執行相關會議應邀請本會派員參與,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計畫執行 屬規劃設計階段者,應召開期初、期中、期末等各期簡報會議或說明會,並請學者專家、 地方文史工作者、客家社團及社區居民等共同參與。
(二) 各縣(市)政府研考單位與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小組,應落實執行進度管制及工程品質管理 制度,加強轄內受補助計畫執行進度督導及工程品質查核工作。
(三)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或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縣(市)政府及受補 助機關派員到本會說明,縣(市)政府及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絶,並應指派主 任秘書或相關層級以上人員出席。
(四) 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機關派員到本會說明時,應通知會計室及兼辦政風業務人 員,會計室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五) 受本會補助計畫總經費達一億元以上者,每季至少實地訪查一次;總經費達一千萬元以 上,未達一億元者,每半年至少實地訪查一次;總經費未達一千萬元者,每年至少實地訪 查一次。
(六) 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簡任級以上人員率同業務有關人員實 地訪查;受補助計畫總經費達十億元以上者,得由本會主任秘書召集承辦單位、綜合處、 會計室、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等實地訪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參與。
(七) 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四),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八) 訪查事項:
1、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實際執行情形。
2、計畫執行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之達成度。
3、相關證照請領及行政作業時效之掌握情形。
4、推動小組或籌備委員會組成及實際運作情形。
5、民眾參與計畫辦理情形。
6、營運管理要點訂定情形及經營模式規劃情形。
7、計畫推動過程遭遇之困境及尋求本會協助事項之瞭解與處理。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九) 計畫執行應按照原核定計畫及本會核定意見辦理,本會於督導訪查過程,如發現計畫執行 有偏離原核定計畫內容之情形,可立即請受補助機關回復原計畫或提出修正計畫函送本會 核備;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業團隊進行實地輔導。
(十) 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五),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十一) 本會辦理實地查核時,得邀請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一併進行查核,查核作業由本會綜 合處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另訂之。
六、全年度執行結果檢討與審核:
(一) 執行結果分「預算執行考核」及「工程品質查核」檢討二項,由本會委託專業「客家文化 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區域督導團」單位負責進行定期初審評核之後,將初審結果交由本會召 開複審。
(二) 預算執行考核
1、受補助機關應就年度計畫執行結果詳加檢討後,填製年度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如 附件六)及預算執行結果總表(如附件七),若執行結果符合第七點第一款獎勵標準, 應填繕建議獎勵審查表(如附件八),由縣(市)政府就轄內受補助計畫預算執行結果 審核作業辦理情形暨綜合審核意見編製審核報告(如附件九),於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 (一月三十日前)函送本會審核。 2、各縣(市)政府函送之各受補助計畫預算執行檢討表、預算執行結果總表及審核報告等 資料,經本會之委託專業「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區域督導團」單位彙整後,併同 各項受補助機關按月填報之執行情形及實地訪查情形提請本會審核小組審查,並得視實 際需要邀請縣(市)政府及受補助機關到會說明。
3、本會審核小組之組成由承辦單位專案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三) 工程品質查核
1、工程品質查核由本會委託專業「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區域督導團」單位籌組查核 小組,辦理查核「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 畫」各案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2、工程品質查核相關表格由本會委託專業「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區域督導團」單位 依年度需要製作,並送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後使用。
3、查核小組設置委員五名至七名,由本會簽奉主任委員就本會高階人員或自本會所建置之 查核專家名單中派(聘)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4、受補助機關應就年度工程執行結果詳加檢討後,填製年度工程計畫按月執行結果考核表 及工程執行年度結果總表,提送本會備查,其配分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5、查核小組於年度五月、八月、十一月進行工程實地查核,並製成評分書面資料,其配分 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於次年一月底前,將各案查核結果彚整後送本會進行複審。
6、為鼓勵受查核單位力求工程精進,各受考查核單位得依工程特殊績效項目主動提出申 請,並於提報考核期程最後一季季報表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一併敘明。其配分以百分之 十為原則。
7、考核成績之等第及名次種類如下:
(1) 等第:年度考核成績總分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 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2) 名次:每一等第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等依序排列,如等第相同時以年 度考核分數高者名次在前。
七、獎懲:
(一) 預算執行
1、計畫執行成效顯著績優時,本會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調增補助比率。
2、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支付數加計已 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截至六月底止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五十 者,本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當年度補助額度,並得補助其他當年度執行成效良好之 受補助機關,以避免執行率偏低及延宕整體計畫執行效益。
3、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支付數加計已 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本 會得依下列標準檢討減列補助額度或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1) 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 二十。
(2) 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 三十。
(3) 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 四十。
(4) 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翌年度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4、受補助機關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本會飭令修正仍不予改善時,本會得視執行情形調 整補助額度,必要時,得取銷補助,經調整或取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 核撥之補助經費及孳息部分,業已發生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應由縣(市)政府或執行 機關自行籌措。
(二) 工程品質查核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且為前二名者,最高得記功二次。 2、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3、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4、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5、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一次。 6、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申誡兩次。 7、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且為末二名者,最高得記過一次。
(三) 本要點有關獎懲未盡相關事宜,依本會函知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前點第(一)項第 3 款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執行機關執行計畫之資本支出預算已善 盡職責,但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或為健全政府財政執行 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或其他事由經審核小組認定者,其 規定如下:
(一) 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 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 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 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二) 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 者。
(三) 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 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致影響工程進度者。
(五) 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審核小組認定者。
九、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函知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