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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09: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成效評核及獎勵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核對象為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非屬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地方政府得申請參與成效評核。 

三、評核對象因業務性質而有窒礙難行者,得向本會申請評核之排除。

四、為有效推展客語為通行語相關措施,評核對象為行政機關者應指定單一業務聯絡窗口,並得成立客語推行委員會任務編組協助推動辦理,其組成及任務參考附件。

五、接受評核對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送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包含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所列之法定推動項目執行情形;其重點推辦方向如下:
    (一)客語能力認證通過比例之提升。
    (二)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
    各年度重點評核項目及指標由本會另行公告。

六、年度執行成效報告,採線上填報方式辦理;其內容以量化數據為主體,包含:
    (一)法定推動項目執行成效數據及執行概況說明。
    (二)單位自評整體執行成效與法定推動項目抽檢情形。
    (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監督或參與推動之情形。
    (四)針對自評結果有無獎勵或表揚績優單位及人員。

七、本會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審查評核對象提送之年度執行成效報告,並由本會安排人員以不預先通知之方式進行實地查訪。

八、由評核小組依法定推動項目進行書面或實地評核,並於三月底前公告綜合評比結果。

九、執行客語為通行語之單位經評核優良者,依評核結果分組選出特優、優等及佳等受獎單位若干名,公開表揚獲獎單位,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發給地方政府執行成效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千萬元;鄉(鎮、市、區)公所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優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鄉(鎮、市、區)公所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佳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鄉(鎮、市、區)公所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前項經評核優良者,除相關承辦人員得予敘獎外,本會得就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有功相關人員,給予表揚。
    未獲第一項獎項,但其評核成績高於前一年度成績且有顯著進步者,經評核小組評核通過後,由本會頒發進步獎,相關承辦人員得予敘獎。

十、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獲獎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由本會直接撥付。
    (二)獲獎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者,由本會撥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撥;縣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轉撥,如未依期限辦理,經本會協調後仍未完成轉撥者,本會得逕撥付鄉(鎮、市)公所。
    (三)前款原已撥付縣政府之款項應予以追繳;未配合辦理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十一、獎勵金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預(決)算,其主要用途應有助客家地方發展。

十二、獲獎勵金之地方政府應有獎勵金支用之內部控管機制,並於獲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獎勵金支用情形提報本會備查。

十三、地方政府未依第五點規定提送報告,或評核成效不佳者,至執行情形改善前,其申請本會相關獎補助計畫得不予受理。但提送改善計畫且經本會審核通過者至次年度綜合評比結果公告前,得酌減補助或專案受理之。

十四、非屬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地方政府,主動申請並評核成效佳者,得列為本會相關補助計畫之優先核補對象。

十五、有關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中央政府所屬之三級機關(構)或公(民)營企業共同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優良者,其評等、敘獎得比照第九點本文規定辦理,並公開表揚。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