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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語字第11267008262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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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語能力認證通過比例之提升。
二) 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



一) 法定推動項目執行成效數據及執行概況說明。
二) 單位自評整體執行成效與法定推動項目抽檢情形。
三) 公開徵求公民團體監督或參與推動之情形。
四) 針對自評結果有無獎勵或表揚績優單位及人員。






一) 特優: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千萬元;鄉(鎮、市、區)公所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 優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鄉(鎮、市、區)公所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一) 獲獎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由本會直接撥付。
二) 獲獎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者,由本會撥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撥;縣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轉撥,如未依期限辦理,經本會協調後仍未完成轉撥者,本會得逕撥付鄉(鎮、市)公所。
三) 前款原已撥付縣政府之款項應予以追繳;未配合辦理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