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取得本會客語薪傳師證書且證書仍有效者。但執行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後之計畫,申請者應於申請日前三年內參加繼續教育達七十五小時以上,始具申請資格。
前項之申請日,以網路申請者,以於網路點選送出之日為準;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四、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向本會申請補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開班人數:每班開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者至少占二分之一。
偏遠地區每班開班人數至少十人以上,偏遠地區以內政部公告為準(如附表)。
(二) 開班場地: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三) 上課時數:每班以三十六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八週以上,且每週上課時數須達二小時以上、每次上課時間最多以三小時為限。
(四) 鐘點費:每節五十分鐘以新臺幣八百元整為上限。
(五) 場地費及宣導費: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整為上限,且不得購買宣導品或贈品。
(六) 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整為上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及相關材料費。
(七) 雜支:以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為上限。支用範圍以執行計畫所需為限。
五、補助原則:
(一)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不超過二班為原則。
(二)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計畫執行完畢,未依第九點第三款規定完成結案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提出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
十、相關規定:
(一) 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 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 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容辦理。
(六) 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 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週知。
(八) 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 學員:每班十九歲以下者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同一申請人或相近地點之申請人,學員不得重複。
(十一) 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但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下午四時後,始得開課(寒、暑假除外)。
(十二) 請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持八成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
(十三) 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檢送學員名冊送會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補助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
(十四) 每位學員最多可參與本計畫以六次為原則。
(十五) 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六) 於補習班或安親班等地點開班者,須檢附家長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