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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語文化永續傳承,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六、申請程序:各申請者應於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或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傳習課程內容、實施方法、學員規章、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十份,連同電子檔,函送本會辦理,或於線上申辦,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 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十、相關規定:
(一) 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 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 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容辦理。
(六) 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 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週知。
(八) 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 學員:每班十九歲以下者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同一申請人或相近地點之申請人,學員不得重複。
(十一) 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
(十二) 請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持八成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
(十三) 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檢送學員名冊送會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補助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
(十四) 每位學員最多可參與本計畫以六次為原則。
(十五) 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二、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會另訂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