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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二、補助對象: 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 規劃設計類:
1、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規劃與運用。
2、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及產業觀摩研習計畫等。
3、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二) 硬體工程類: 能帶動客家地區產業環境發展,並具公共性或文化保存價值之相關工程計畫。
(三) 行銷推廣類:
1、客家特色相關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2、其他客家地區相關產業發展計畫。

五、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於前一年將計畫書連同電子檔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彙送本會(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
計畫書由縣市政府提出者,亦需將計畫書送請縣市政府主辦客家業務單位彙辦。
(二)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送請本會審查(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並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三)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四)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九、輔導與執行:
(一) 為求計畫落實推動,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或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計畫進度之督導查核及實地輔導。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若有變更,須敘明理由,專案報請本會核定後 據以執行。若執行內容變更且未報請本會專案核定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 為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相關軟體計畫最遲應於核定補助後三個月內,完成先期企劃、辦理委託,並開始進行期初報告。
相關硬體工程計畫,最遲應於核定補助後五個月內,完 成工程細部設計,並開始辦理工程發包。尚未完成者,除專案報請延期者外,本會得不予補助。
(四) 如有執行進度落後及困難,應查明原因儘速解決。若有嚴重落後情事,本會將檢討減列翌 年度經費補助額度。並得將該補助經費轉於有急迫需要的其他個案。
(五) 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數 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予繳回。
(六)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七)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八)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九) 硬體工程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查核結果之缺失及改善結果並列入下年度補助審查參考。另如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受補助單位下年度不得列為補助對象」。
十一、撥款方式:
(一) 補助款依補助類別分別撥付:
1、規劃設計類,原則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切結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完成期中簡報或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附第二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證明資料、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3)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三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納 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明書、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
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硬體工程類,原則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三十): 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 送切結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 受補助單位完成工程施作進度達到百分之三十,檢附工程估驗證明一式三份、第二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3)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 受補助單位完成工程施作進度達到百分之八十(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 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工程估驗證明一式三份、第三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明書、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
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 本會撥付。
3、行銷推廣類,原則一次撥付:
(1) 受補助單位於核定補助十日內檢具修正計畫書;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 (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核定;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核定。
(2)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明書、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請一次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二) 各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
三、管制與追蹤:
(一) 受補助機關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翌月二十日內,應填具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如附件一),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縣(市)政府函送本會複審,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受補助機關所提計畫屬跨年度計畫者,應於翌年度開始前十日就執行事項及經費預算,提出預定工作進度,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縣(市)政府函送本會複審。
(二) 受補助機關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計畫辦理情形,填具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如附件二),上月執行進度應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再由縣(市)政府於每月十五日前函送本會備查。
(三) 受補助機關應於完成工程設計書圖後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再由縣(市)政府函送本 會核定後,再依規定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四) 各項受補助計畫經本會審查核定後,預算執行進度於年度開始後六個月內應達百分之五十、八個月內應達百分之七十、十個月內應達百分之八十。
(五) 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月將受補助機關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
(六) 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機關除每月填報執行進度考核表外,並需依工程實際進度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之「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確實填報,填報是否翔實將列為下年度補助之條件。
四、訪查與督導:
(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受補助機關並應通知當地之縣(市)政府會同參與,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
(二) 計畫執行屬硬體工程類,訪查人員由本會企劃處指派專人擔任,並請專家學者或地方文史工作者共同參與。
(三) 計畫執行屬規劃設計類,訪查人員由本會企劃處指派專人擔任,並請專家學者或地方文史工作者共同參與。
(四) 計畫執行屬行銷推廣類,訪查以抽查方式辦理,訪查人員由本會企劃處指派專人擔任,並視需要請專家學者或地方文史工作者共同參與。
(五)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縣(市)政府及受補助機關派員到本會 說明,縣(市)政府及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六) 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機關及縣(市)政府派員到本會說明時,應通知會計室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會計室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七) 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企劃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企劃處處長或副處長率同業務有關人員實地訪查,並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八) 受本會補助計畫總經費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每季至少實地訪查一次;總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每半年至少實地訪查一次;總經費未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者,每年至少實地訪查一次。
(九) 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如附件三)由本會企劃處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十) 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四),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十一) 訪查事項:
1、工程設計書圖或規劃設計企劃案。
2、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實際執行情形。
3、計畫執行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之達成度。
4、相關證照請領及行政作業時效之掌握情形。
5、推動小組或籌備委員會組成及實際運作情形。
6、民眾參與計畫辦理情形。
7、營運管理要點訂定情形及經營模式規劃情形。
8、計畫推動過程遭遇之困境及尋求本會協助事項之瞭解與處理。
9、成果發表及推廣應用情形。
10、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十二) 計畫執行應按照原核定計畫及本會核定意見辦理,本會於督導訪查過程,如發現計畫執行有偏離原核定計畫內容之情形,可立即請受補助機關回復原計畫或提出修正計畫函送本會核備;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業團隊進行實地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