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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管制考核實施計畫
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四、考核管制:
(一) 受獎助者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獎助十日內,應填具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並函送、傳真或電子郵遞送交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 受獎助者應於本會函復同意獎助之翌月起,每季就研究計畫辦理情形,填具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如附件二),並於次月五日前,函送、傳真或電子郵遞送請本會備查。
(三) 本會於核定獎助後,每季將受獎助者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如附件三)。
(四) 如研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本會將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查核,受獎助者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若工作進度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研究成果者,本會得取消獎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