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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7 23: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師生對客語之認同及提升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使客語在校園生活中廣受接納及使用,並使客語從邊陲回歸主流地位,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九、申請、審核與執行:
(一) 以學校為單位,依據本要點擬訂計畫書併同申請表(申請表如附件一),於前一年度九月 三十日前向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由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組成初審小組,依本要點就各校所提計畫內容之創意活潑度、詳實度、參與對象(含教師、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參與程度、現有客語教學設備、開設客語班數、選修客語人數、參與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人數、過去執行成效及計畫之具體可行性等,為評量遴選標準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與計畫書,於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前送本會複審。
(三) 本會邀請內政部、教育部及專家學者組成複審小組,依本要點及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 機關初審結果等進行複審,決定建議補助額度,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之,並由本會函復各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轉知各申請學校。 (四) 本會得視需要辦理工作坊或觀摩活動,以激發創意,增進實施成效。
(五) 經核准之受補助學校,因故無法依計畫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各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轉本會備查。如補助經費已核撥,應依比例繳回已核撥之款項。

十一、補助原則:
(一) 總金額:每校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二) 硬體設備部分:
1、以各縣市政府客語教學資源中心為補助對象,並以公立學校為原則。
2、本會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另函通知申請。
(三) 申請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