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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7 07: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國際會議廳、多媒體劇場及簡報室。

第 三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