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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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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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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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補助之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有效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計畫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評核要點暨本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地方政府。
三、執行單位: 由本會及本會委託專業服務「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區域督導團」負責督導評核。
四、管制與追蹤:
(一) 各項受補助計畫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該府重大工程項目,並由研考單位執行計畫列管事宜。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於二個月內完成有關之勞務採購招標,如屬規劃設計暨工程或工程施作類補助案,工程預算書圖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送本會備查,並於本會同意備查後二個月內完成工程採購招標。如逾期限,本會得撤銷該計畫補助,或列為後續核補計畫參考之依據。
(三) 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週內,應填具分月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本會複審,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四) 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計畫辦理情形,於客家文化生活環境 營造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具計畫執行進度,以權限管理登入線上資訊系統方式於次月五日前進行填報。
(五) 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月將受補助單位依前款規定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
五、訪查與督導:
(一) 計畫執行相關會議應邀請本會派員參與,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計畫屬跨域整合規劃、地方輔導團、駐地工作站、調查研究類或執行規劃設計階段者,應召開期初、期中、期末等各期簡報會議或說明會,並請學者專家、地方文史工作者、客家社團及 社區居民等共同參與。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補助金額合計達一億元以上,應定期召開督導會議,並邀請本會列席;督導內容包括工程品質、預算支用比及計畫執行情形等。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考單位與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小組,應落實執行進度管制及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加強轄內受補助計畫執行進度督導及工程品質查核工作。
(四)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受補助單位派員到本會說明;每季由本會或督導團派員,必要時邀請學者專家實地督導評核,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絶,並應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出席。未依會議或實地督導評核決議完成修正者,暫不予撥付補助款。
(五) 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單位派員到本會說明時,主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六)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進行實地訪查,實地訪查由本會業務相關人員或委託專業團隊辦理。
(七) 實地訪查人員應登載訪查紀錄於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資訊管理系統。
(八) 訪查事項:
1、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實際執行情形。
2、計畫執行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之達成度。
3、相關證照請領及行政作業時效之掌握情形。
4、推動小組或籌備委員會組成及實際運作情形。
5、民眾參與計畫辦理情形。
6、營運管理要點訂定情形及經營模式規劃情形。
7、計畫推動過程遭遇之困境及尋求本會協助事項之瞭解與處理。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九) 計畫執行應按照原核定計畫及本會核定意見辦理,本會如發現計畫執行有偏離原核定計畫內容之情形,可立即請受補助單位回復原計畫或提出修正計畫函送本會核備。
(十) 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二),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六、全年度執行結果檢討與審核:
(一) 執行結果分「預算執行考核」及「工程品質查核」檢討二項。
(二) 「預算執行考核」由本會委託專業「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區域督導團」彙整後,併同各項受補助單位按月填報之執行情形及實地訪查情形提請本會審核,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受補助單位到會說明。
(三) 「工程品質查核」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
七、獎懲:
(一) 計畫執行成效顯著績優時,本會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增補助比率。
(二) 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支付數加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截至六月底止未達全年度百分之四十五者,本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當年度補助額度,並得補助其他當年度執行成效良好之受補助單位,以避免執行率偏低及延宕整體計畫執行效益。
(三) 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支付數加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本會得依下列標準檢討減列補助額度或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1、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二十。
2、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三十。
3、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四十。
4、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翌年度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四) 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或執行狀況異常,本會飭令修正仍不予改善時,本會得視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額度,必要時,得取銷補助,經調整或取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核撥之補助經費及孳息部分,業已發生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應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
八、前點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資本支出預算已善盡職責,但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或為健全政府財政執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或其他事由經審核小組認定者,其規定如下:
(一) 非受補助單位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受補助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二) 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 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 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致影響工程進度者。
(五)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經審核小組認定者。
九、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函知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