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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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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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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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扶植受本會輔導之客家文化設施執行活化經營計畫,以提升效能,發揮功用,特依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本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本作業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客家文化設施(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三、管制與追蹤:
(一) 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週內,應填具分月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 函送當地縣(市)政府或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計畫辦理情形,於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具計畫執行進度,以權限管理登入線上資訊系統方式於次月五日前進行填報。
(三) 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月將受補助單位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 (四) 受補助單位應按照最後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辦理,不可偏離,如發現執行事項或精神業已不同,應即令受補助單位回復原計畫。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函報本會核准後方得辦理。本會為審核申請變更之計畫,得要求受補助單位召開說明會。
(五) 本會補助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計畫以三年為原則,屆滿時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重新體檢,如確實營運困難,有繼續補助之必要者,則不受三年之限制。
四、訪查與督導:
(一)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邀請縣(市)政府或受補助單位派員到本會說 明;每季由本會或督導團派員,必要時邀請學者專家實地督導評核,縣(市)政府或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絶,並應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出席。
(二) 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應通知會計室及政風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三) 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業務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業務處主管、副主管及相關人 員率同業務有關人員實地訪查。
(四) 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如附件二)由本會業務處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五) 實地訪查人員應登載訪查紀錄於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並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六) 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查核時已有之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4、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
5、受補助單位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公開發表之形式包括展演活動、培訓 研習、調查研究、出版發行、播送放映、開發設計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其內容)。
6、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7、執行計畫經費支出,有無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設備費。
8、受補助單位是否隨時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9、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七) 獎懲:
(八) 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單位,本會將不定期予以公開表揚,或邀請客家電視台等媒體製作專輯播出,並納入下年度本會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九) 受補助機關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查有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本會飭令修正仍不予改善時,得視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額度,必要時,得取銷補助,經調整或取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核撥之補助經費及孳息部分,業已發生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應由縣(市)政府或執行單位自行 籌措。
(十) 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得取消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十一) 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經發現屬實後,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十二) 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