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勵國民中小學學校參加客語能力認證績優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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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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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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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國民中小學學生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國民中小學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達獎勵標準之相關人員。
三、奬勵標準:
(一) 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二) 學生總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八,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於學生報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應考學生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如附件 二),送本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 本會審核通過後,函請各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對執行本項工作之績優學校相關人員予以敘獎。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代課教師得改以核發獎狀乙紙,以資獎勵。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