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督導評核要點 |
|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
圖表附件: |
|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督導考核工作,提升執行成效,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以及本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立案之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以下統稱受補助單位)。
三、管制與追蹤:
(一) 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並函送、傳真或電子檔送交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 受補助單位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之情事,應填具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詳述理由,報本會核准。
四、訪查與督導:
(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
(二) 訪查人員由本會派員擔任。
(三) 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三),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四) 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等字樣。
5、是否已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資料備查。
6、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
7、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8、支出原始憑證是否依照本會規定辦理。
五、獎懲:
(一) 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單位,本會得不定期予以表揚,並納入下年度本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
(二)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完成後,經評估績效卓著者,本會將建請主管機關表揚或敘獎。
(三) 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得取消補助資格,或依完成之工作進度核減補助經費。
六、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