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
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以客會語字第11467010012號令訂定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客語服務量能,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兼任、代課、代理教師)、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軍公教警人員)。
三、
補助原則:
(一)
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本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
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曾受補助之軍公教警人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申請人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補助;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期限:申請單位彙整各所屬(轄)軍公教警人員申請資料,並於考試結束後二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本會得不予受理。
五、
申請方式:
(一)
全國軍公教警人員於完成測驗後,得檢附加戳到考證明章之認證准考證、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向任職機關(構)申請補助,並由該機關(構)彙整後,依期限函報本會申請補助;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應由其所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彙整後統一申請;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由該校彙整後申請,未依規定辦理本會得不予受理。
(二)
各申請單位於完成內部審查後,彙整並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填寫「報名費請領清冊(格式如附件1)」及核章,併同申請單位開立之收據,於各梯次申請期限前,以紙本函報本會申請補助,經本會審核無誤後,核撥經費予各機關(構)轉匯各所屬軍公教警人員。
(三)
申請人檢附之准考證、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及報名費檢核清冊(格式如附件2、3),由各申請單位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提供。
(四)
補助經費核定及請撥事宜,依本會核定函文說明辦理。
六、
本補助要點倘有申請不實,並經查核屬實者,將追繳補助經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