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所稱場地為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 第 三 條 本露營區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使用規費,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 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活動時,經本中心核准後,得免收取或優惠相關費用。 第 六 條 自發布日施行。